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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三)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 号)的附件,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四)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 号)附件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 号) 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变更的铁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财税〔2014〕54号、财税〔2015〕87号和财税〔2017〕67号文件的缴纳。
上述取消的铁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缴纳。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构和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缴纳。